Abstract
一個能適當保護個人隱私的金鑰代管式密碼系統(Key Escrow
Encryption System),在依法取用時,技術上必須使執法人員在取得使用者數位信
封(Digital Envelope)等金鑰之後,無法擴張其依法取用的權利;也就是說應具備
能確保同一家族中未被「依法取用」之其他使用者的「代管金鑰」的安全度及執
法人員取得之「代管金鑰」在「依法取用」結束後自動失效的兩項功能。本文植
基於此,首先簡述依法取用規範的緣起與沿革;再以我國方公布之「通訊保障及
監察法」為準,淺析「金鑰代管式密碼系統」於「依法取用」時,應具備之能適
當保護個人隱私的安全機制,並提出一個滿足以上兩項需求的金鑰代管安全協
定;最後,提出本文的結論。
Original language | Chinese (Tradition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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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 (from-to) | 55-66 |
Journal | 電腦與通訊 |
Issue number | 86 |
State | Published - 2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