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tract
紐西蘭是世界上唯一一個對人身傷害意外事件採行全面無過失補償制度之國家。其「意外補償」制度在施行了二十年之後,於1992年修法,將「醫療意外」獨立出來,分為「醫療不幸」以及「醫療錯誤」兩類。在「醫療不幸」事故中,仍維持原本之「無過失」補償原則;但是「醫療錯誤」事故中,則重新回復以「過失」作為理賠之判斷依據。這個從無過失重返過失的歷程,對台灣目前的「醫療行為應否適用消保法」之爭議有何啟發呢? 本文彙整相關之文獻、年鑑資料、統計數字、法案文件、以及該「意外補償」制度之各類出版品,勾勒出紐西蘭「意外補償」制度之沿革及現況;探討1992年對「醫療意外」事故改革之源由及意涵;並以紐西蘭之實證經驗來檢討台灣當前對醫療傷害事故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之無過失責任的當否。 筆者認為,紐西蘭的經驗顯示了:(1)醫療傷害事件有處理上之獨特性,故不論採行何種補償制度,均應以單獨立法方式為之,以利通盤考量。(2)在醫療傷害事件中,「因果關係」之判斷往往比「過失」之判斷更為困難;而「因果關係」與「過失」此二概念也往往為裁判者交互運用。(3)以成立基金之方式來補償醫療傷害事件,首重基金之收支平衡,故應就整體醫療傷害所造成之損失金額進行精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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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 language | Chinese (Tradition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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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 (from-to) | 97-120 |
Journal | 政大法學評論 |
Volume | 64 |
State | Published - 2000 |
Keywords
- Accident Compensation
- New Zealand
- Taiwan
- medical malpractice
- medical misadventure
- no faul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