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計畫-專案詳細資料
摘要
本研究計畫探討警察法如何因應監視器等現代科技設備的使用,邏輯上,必須先釐清危害概念,方可瞭解基本權保障的強度。我國警職法依司法院釋字第535 號解釋及立法理由,採客觀危害及具體危害概念,然而,立法之初即偏離正軌,初期疑點尚不明顯,俟監視器等現代科技設備使用之後,便一一浮現,警職法第10 條第1 項「經常發生或經合理判斷可能發生犯罪案件」,只能適用少數個案,對於萬千筆未動用到、證據強度極低、甚至0%的資料,顯然無法自圓其說,本研究計畫提出危害疑慮(Gefahrverdacht)及抽象危害加以填補,使之圓融無缺。危害概念經過重新盤整之後,焦點便集中於與人民第一線接觸的警察職權,監視器的裝設屬於與行動式職權相對立的資訊式職權,其特色在於警察職權的行使係透過資訊的查探(Aufklärung)而取得,此時危害的狀態隱而未顯,因干預對象不同等因素,遂有分類的必要,非以個別對象為標的,基本權干預程度極低者,稱為情境式危害查探職權;反之,則稱為個別式危害查探職權,合法性要件因而有所不同,司法審查標準亦有所差異,至於因監視器的使用,涉及屬行政權的警察預防危害、或屬司法權的犯罪抗制,乃勢所難免,故一併討論之。最後,提出修法建議,俾使警察法符應學理發展及時代需求。
Project IDs
系統編號:PF10607-0657
原計畫編號:MOST106-2410-H182-009
原計畫編號:MOST106-2410-H182-009
狀態 | 已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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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開始/結束日期 | 01/08/17 → 31/07/18 |
Keywords
- 公共行政
指紋
探索此研究計畫-專案觸及的研究主題。這些標籤是根據基礎獎勵/補助款而產生。共同形成了獨特的指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