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沈富雄立委根據瑞典之「病人賠償保險」制度所設計之「醫療糾紛處理及補償條例」草案,在經過馬階醫院肩難產事件所引發之醫療無過失之爭後,普遍被醫病雙方認為是排除醫療行為適用消保法之必要配套措施。惟國內對瑞典之「病人賠償保險」制度,幾乎一無所知。該制度之施行已有二十五年的歷史,並廣受國際問的討論。臺灣若要移植該制度,最基本的功課,是要對該制度之發展、內容、成效、以及國際評價有所研究,以認識其制度上的優劣點。 本文綜合整理了所有關於瑞典「病人賠償保險」制度之英文文獻資料,試圖勾勒出一個清楚的圖貌以對該制度之成功因素和臺灣的現況進行比較社會上之分析。結論認為,瑞典之「病人賠償保險」主要成功因素有:優良的社會保險傳統;專業的醫事保險人才;健全的社會安全網絡;以及高水準之醫療品質及病患權利。這些社會條件並不存在於目前的臺灣,故立法院審議中之「醫療糾紛處理及補償條例」草案並不宜驟然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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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 | 繁體中文 |
|---|---|
| 頁(從 - 到) | 165-194 |
| 期刊 |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
| 卷 | 30 |
| 發行號 | 6 |
| 出版狀態 | 已出版 - 2001 |
Keywords
- Medical No-fault
- 去刑化
- 瑞典
- 病人賠償保險
- 臺灣
- 責任保險
- 醫療傷害
- 醫療無過失
- 醫療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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